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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介绍

时间:2018-09-05 供稿:医保科

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组评审,确定我院为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从200961,参合农民在我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为使您了解有关农合政策,现做有关介绍:

  一、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障、健康教育等服务。

  2、按规定比例获得门诊(限县城内使用)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3、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义务

  1、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

  2、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

  3、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遗失者应及时到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各项预防保健工作。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二、参合农民就诊须知

  (一)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可按有关程序,自主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

  (二)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转诊单(急诊除外)、住院证到医院合作医疗管理科(或医保科)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本人证件不全或无法提供有效资料的,要在一周内补办,否则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参合患者出院时,要主动到医院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补偿所需材料的领取及其他事宜。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享受合作合作医疗补偿待遇:

  1、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2、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

  3、涂改、伪造合作医疗证、医药费用单据和病历资料、处方等补偿资料的;

  4、未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造成不能补偿或影响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5、存在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补偿政策

  (一)补偿起付线

省级定点医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个别地区略有差别),儿科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此基础上降低50%

  (二)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大额门诊、正常产住院分娩等目前开展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偿项目。

  (三)补偿比例

因各地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目前省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核定费用的30%50%左右,各地略有差别。

  (四)部分病种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补偿标准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白血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四、参合农民患者须提供材料

  (一)患者《合作医疗证》;

  (二)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转诊证明(急诊除外);

  (四)代办人身份证明。

                                                        山西省眼科医院农合办